香港食物環境衛生處執行檢控無牌小販,小販逃走時企圖游泳越過排洪渠道,唯氣力不繼最終淹死河中。
有市民指責食環處職員見死不救。
錯真的在執法人員身上?
事實上,一般人的心態不難理解,因為人都有偏袒弱者的習慣,與其說保護弱者,倒不如說以弱者的弱勢來突顯自己的強大或高人一等。
先說食環處職員,他們去檢控無牌小販根本是天經地義。無牌小販擺賣是犯法行為完全是無可置疑的,但有人居然提出食環處職員應該高調地執行任務,以免執法時小販急忙逃走會引起混亂..
天啊,這不就像在貓的脖子掛上鈴,等牠去捉老鼠時有時間讓老鼠逃走?那貓還可以捉到老鼠嗎?
另一方面,如果那些人不是無牌小販,根本就不用怕被檢控。反過來看,身為無牌小販,不是已經應該抱有被檢控的覺悟了嗎?那可以抱著既犯法,又不用接受檢控的想法?
當然有人會說:「我有錢有工作的話,那用當無牌小販?這都是政府管治不力,經濟太差....(下刪數百指責政府、公共機構、商人、社會之類的言論)。那麼,受害者的子女也應該負上責任,誰叫他們不努力工作?沒學歷?香港的九年免費教育至少給你中三學歷,之後再當學徒之類,信相要維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應該不成問題。
如果那些子女認為雙親成為無牌小販是為「幫補家計」,他們好應該反省自己為何要雙親犯法。
再者,執法人員不是專業的救援人員,跳下水去救人很容易成為下一個遇難者,到時就算死後頒發甚麼獎狀也沒有意義。另一方面,那些旁觀的也只會事後抱怨人,當時他們有否打算去救人?
換了是警察,是否因為怕犯人會受傷,所以捉拿犯人時就要先預留一條逃走的路線,好讓犯人可以安全地逃走?
我們曾幾何時聽到那些犯人爬窗逃走時掉到地上受傷後,有人會認為警察追捕犯人時迫得太緊?或許你會認為那些都是刑事犯人,都是罪有應得。但根據香港法例,一日未定罪一日都不可以當他們已經犯法。
我曾被人說過抱有太強烈的正義感,就算看到有未滿十八歲的人在便利店買煙酒也會向店員投訴。不過我卻認為自己也是一個怕事的人,不能面對所有不正當的事都挺身而出,但至少我會做我能力以內的。
做一點事,總好過只懂口上說得動聽。
摘自06年7月4日 蘋果日報 陶傑文章
天 水 圍 悲 劇 食 環 人 員 無 罪
食環署人員在天水圍執法,掃蕩非法擺買,一名男子逃避追捕,爬上一條明渠,跳入河中,結果不幸沒頂。食環署人員站在河邊觀察一陣,再致電報警,警方來到,男子自然返魂乏術。食環署登時淪為人民公敵,幾乎被就地處以群眾私刑。
男子非法擺賣,觸犯法律,食環署如不掃蕩,即是「有法不依」。有法不依,就是破壞法治,法治受破壞,即是無法「強政勵治」。食環署人員嚴打非法擺賣,在法理上完全正確。
這名男子非法擺賣,食環署人員沒有用一把手槍迫他跳河,光天化日,也沒有用手推其下水,觸犯謀殺。男子年過半百,這把年紀即使深諳泳術,也早應懂得「欺山莫欺水」的兒童道理。男子遇溺之時,食環署人員在旁並非笑嘻嘻「袖手旁觀」,而是「觀察」。他沒有馬上跳河救人,不一定是中國小農邏輯思維火速推理的道德原因,亦即所謂「冷血」,而是可能:第一,他自己也不懂得游泳,第二,事出突然,他一下子嚇呆了,六神無主;第三,他身為公務員,多年來接受「程序訓練」,公務員危機管理手冊,並無一項界定在遇到小販被追剿時發生跳河、跳樓、自焚等突發狀態時,食環署人員應該怎樣做。
如果程序手冊並無界定,則站在一旁靜觀其變,自然是公務員「多做多錯、少做少錯、不做不錯」的神聖守則,何罪之有?眼見男子沒頂,該人員撥電話報警,已是盡了一個香港市民的責任,應予表揚。
據華文傳媒報道,當時現場圍觀,有「幾十個坊眾」之多,人人怒斥食環署人員「冷血」,那麼這幾十個坊眾,為何無一人自己馬上跳河救人,只懂得千夫所指,大罵在旁報警的食環署人員?若是「冷血」,在場人人有份。
男子溺斃,誠屬不幸,但香港法治社會,又豈可為一條鹵莽的人命犧牲了管治原則。食環署人員的職責是「執法」兩字,別無其他。違法者是否懂得泳術或其精神狀態是否穩定,更不在食環署人員監管範圍。男子非法擺賣的溺斃事件,更是社會的一面反面教材:不要違法,尤其是做子女的,父母年紀大了,還要風吹雨打做一個小販,沒有盡到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」的孝道,違反儒家倫理,也負有責任。董建華一九九七年上台之初,不是提倡過「儒家治港」嗎?
正如七一遊行,不能靠陳方安生一個人。實現董伯「儒家治港」的偉大藍圖,「儒家治港」,不能把責任推到老董身上,而是六百萬炎黃子孫人人身體力行,使幼有所養,老有所依,不要把年邁的父親趕到河邊做非法小販,大家攜手努力,打造中國提倡的儒家和諧社會。
有個別華文輿論把事件上綱上線,唯恐天下不亂,衝擊「強政勵治」,怒斥食環署工作人員「迫死小販」,毫無人性。退一萬步,即使該人員真的在河邊笑嘻嘻觀賞,與中國大陸許多路邊被車撞倒,傷者在血泊中呻吟,大量路人圍觀見死不救的主流國情完全接軌,也不是甚麼不了得的罪行,反而令人覺得中港一家有親切感。
食環署人員無辜被冤誣,上司應該出來為他辯護,而不是模稜兩可地「交警方調查」。上司要維護伙記,不是把下屬扔給民粹的盜群。此事沒甚麼好調查的:結論是民粹高漲,如「強政勵治」日漸蒸發無蹤,天水圍事件,公務員受委屈,身為公務員之首,特首也要放下身段,為小伙記仗義執言,勿只知討好市民。
蘋果這編文似乎背後另有意思...